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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住,就不用交物业费?

来源:今日芜湖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1-03-19 11:18:02

近日,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涉及物业纠纷,为缴纳物业费纠纷维权案。房子不住,到底需不需要交物业费呢?

2020年5月12日,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于2017年年底购买了我市某住宅小区商品房,刚办完房产证,准备到物业办理一些交付手续时,物业却要求其补缴一年的物业费。消费者认为所缴纳的物业费应当从实际入住之日开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芜湖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已于2019年6月收到交房通知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应自业主收到交付通知书时起算。*终经工作人员耐心和详细的解释,消费者对此表示理解。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建小区增多,交房之后的物业服务纠纷投诉也明显增多,其中又以物业费相关问题*为突出。物业费,即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本案中,消费者对物业收费的起始时间存在疑问,而根据《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消费者已于2019年6月收到交房通知书,其后并未发生其他导致延迟交房的事由,故无论消费者实际入住与否,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都应从2019年6月开始起算,该物业公司提出的物业费交付起始时间是合理合规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买房后并未入住,房子成为空置房,由此认为"业主没住就没享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因此不应支付物业费",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消保委特别提醒,签订物业合同时要详细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费的缴纳、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约定等,以避免纠纷争议,如遇消费纠纷无法协调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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