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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必须了解的不动产登记知识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11-26 11:19:28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以来,公众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存在许多疑问。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出常见问题详解,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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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是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二是规范登记行为;三是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四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哪几个方面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登记簿;三是统一登记依据;四是统一信息平台。


3、什么是不动产?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4、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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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达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6、芜湖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芜湖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7、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依法有效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证书发放是否及时、记载内容是否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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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需要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或买卖房屋时再逐步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9、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0、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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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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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那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5、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破损、污损,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污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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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17、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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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19、申请人什么情形下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撤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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