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元;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三、本通知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有效期两年。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2〕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现就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我市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2.《委托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购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家庭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预留公积金贷款额度的10%。
三、提取材料
1.缴存人已签署的《认购协议书》;
2.定金票据(票据金额不得低于两万元);
3.《委托书》(详见附件2);
4.《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3);
5.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均为原件。
四、办理流程
(一)缴存人(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二)开发企业对首付款不足的缴存人,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事窗口,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现售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初始登记证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已撤销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一般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提供的账户后1个月内,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未备案的需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首付款发票等相关提取材料交公积金中心审核存档。
五、相关要求
1.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3.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4.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办理。
六、本细则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委 托 书
(新建商品房)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元,并委托转入以下开发企业账户作为购买位于
(房屋坐落) 住房的首付款。
户名:
银行:
账号:
本人承诺上述购房行为真实,如存在虚假购房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本人同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新建商品房)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司支持购房人 (身份证件号码 )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业务,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款通知书编号: )。
监管账户户名:
监管账户银行:
监管账户账号:
本公司承诺:(1)购房人申请转入我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人。(2)若购房人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3)我司承诺在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1个月内完成商品房备案手续,并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未备案的需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首付款发票等相关提取材料提交至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关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次月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3日
- 芜湖发布公积金新政 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7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