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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芜湖这项购房补贴政策延期执行了 想申请的抓紧时间

来源:芜湖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03-21 14:55:23

关于延续执行人才安居保障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市建〔202321

各相关单位:

为优化我市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芜安居乐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延续执行《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事项的通知》(芜市建〔20195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截止日期延续至20231231日;

二、申请人须提供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手房需附购房合同);

三、安居保障补助受理、审核、发放仍按原申请程序进行;

四、如涉及退回补助,申请人可在各区经办部门或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税务岗)咨询办理补助退回事项,并凭银行缴款回执申请办理缴税和产权转移登记。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2023314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

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事项的通知

为优化我市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芜安居乐业,根据《芜湖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精神,现就我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人才安居保障制度,通过提供购房补助、契税补助等方式,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我市人才安居条件。

二、适用对象及实施时间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已享受过同类型财政补助政策的人才除外)。

2.上述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在芜湖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家庭为单位在市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并于2018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经住建部门网上备案(二手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3.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实施,申请日期截止到20221231日。

三、安居保障补助标准

1.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其安居保障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和2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2.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才,其安居保障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的50%1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四、申报材料

1.《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表》、《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申请人可到各区经办部门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共有的申请人提供所有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手房需附购房合同)。

4.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购房时点为准,即购房时必须满足学历、职称或资格条件)。

6.申请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请时仍持续缴费的就业证明材料。

五、安家补助申请程序

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相关工作由所购房屋坐落地所属区(含经开区)负责办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购买本辖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就业创业人才申请安居保障补助工作。

购房人在办理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后,向房屋坐落所在区经办部门申请安居保障补助,一套房屋仅接收产权人其中一人的一次性申请,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共有人的,需要携带所有产权人的涉及第四条申报材料的相关资料。

1.各区经办部门以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即: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根据查询结果由区经办部门结合所购房屋须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不包括跃层面积;有跃层面积的,总建筑面积减去跃层面积的剩余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认定是否为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首套房的认定参照附件规定。

2.学历证书由各区经办部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根据查询结果盖章确认。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未经授权的企业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不得作为认定标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根据颁证单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询后盖章确认。无法确认的,经向对应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后,由区相关部门盖章确认。

3.申请安居保障补助涉及的所有资料均须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审核受理周期统一为每月20日前,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单项审核周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各发放单位在发放安居保障补助时,必须在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扉页加盖统一样式补助印记,注明补助类别和补助金额。

六、其他事项

1.按照《芜湖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91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在芜就业创业人才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安居保障补助的,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需退回已享受的契税和安家补助。不需退补的认定参照附件规定。

2.房屋所在地区经办部门应在购房人享受补助政策后两周内,及时将享受补助购房人信息反馈市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部门,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同市不动产交易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对房屋转移登记或交易进行备注或期限限制。

3.本通知中,契税补助资金由房屋所在地区级财政承担,安家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4.本通知由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5.申请人所提供申报资料须作为档案留存在各区经办部门备查,各区经办部门每年一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相关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明细情况(电子数据)。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补(含应退未退)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计入诚信档案。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就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审计监督。

7.我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助审核发放平台建立后,申报、比对、审核、发放、退补等操作按照平台要求办理。

8.市辖四县可参照单独制定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附件:1.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表

2.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承诺书

3.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审核具体问题的解释口径

 

附件1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附件:

1.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表(申请人可到各区办理部门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已婚需另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权证书上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共有人,提供所有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一手房需附购房合同)。

4.所购房屋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6.申请人提供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请时仍持续缴费的就业证明材料。

注: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附件2

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申请承诺书

根据《芜湖市强化创新驱动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910号)文件及相关细则规定,对在芜就业创业的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其在市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根据工作能力和实绩,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安家补助,并按一定比例给予契税补贴。享受该项补助后,自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该房屋,需退回已享受的契税和安家补助。

本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 ,工作单位: ,对以上情况均已知晓,自愿申请该项补助,并承诺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或拒退补,本人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追缴所获补助资金,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在芜就业创业人才安居保障补助审核具体问题的解释口径

一、首套房认定

1.首套房认定以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申请人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后,又购买首套普通住宅房的不影响首套房认定。

2.申请人在签订一手房购房合同(网签)或二手房登记时点之前,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存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所有权转移、注销及夫妻变更登记信息的,以及拆迁补偿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3.婚后新购房的,房屋无论是单独所有、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一手房购房合同(网签)或二手房登记时点之前,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存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以及所有权转移、注销、变更登记信息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4.离婚或丧偶后购房,申请人在签订一手房购房合同(网签)或二手房登记时点之前,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存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以及所有权转移、注销及原夫妻变更登记信息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套房。

5.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购房,未申请过安家补助,婚后再购房不可以申请安家补助,但婚前所购房满足购房时点补助申请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首套房。

6.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购房,未申请过安家补助,离婚后再购房不可以申请安家补助,但婚前所购房满足购房时点补助申请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首套房。

二、安家补助退回

1.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房屋三年之内在共有人之间产权转让,受让方此前申请过安家补助且产权比例增加的,不须退回安家补助资金。

2.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房屋三年之内在共有人之间产权转让,出让方此前申请过安家补助且产权比例减少为零,须退回安家补助资金。

三、申请人适格方面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婚姻状况、学历信息等状态,应为购房时点时的状态。

2.申请人的社保信息为申请时点前累计满12个月且申报时持续缴费的状态。

3.共同共有人中18周岁以上且未婚的申请人,可以个人单独申请该套共有住房的安家补助。

4.离异单身的申请人以个人申请补助的,离异时间应在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点前。

5.婚姻状况承诺函涉及的非主申请人一方到场核对签字。

6.201811日后签订的一手房购买合同(网签)或二手房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安家补助的,按本通知执行。

7.本通知中参加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参加城镇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社会保险至少一个险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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